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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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