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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2015年12月9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与杨某某于1996年农历正月同居,并于2011年7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两名子女,长子杨**,现年17岁,次子杨**,现年11岁。二人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近年来原告身患重病,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杨某某不尽家庭义务,沾染赌博恶习,还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王某某要求与杨某某离婚;婚生次子杨**由自己抚养,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00元;婚生长子杨**由杨某某抚养;分割共同财产40000.00元和共同债务20000.00元;王某某所分得的0.26垧土地由自己自行经营。

被告辩称

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和杨某某于2011年7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二人育有长子杨**,现年17,次子杨**,现年11岁。现*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为要求与杨某某离婚;婚生次子杨**由自己抚养,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00元;婚生长子杨**由杨某某抚养;分割共同财产40000.00元和共同债务20000.00元;王某某所分得的0.26垧土地由自己自行经营诉来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王某某提供婚姻登记证书一份,证实与杨某某结婚登记情况;王某某的陈述,证实二人生育子女情况。

王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与杨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但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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