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7月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牛富强,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口角,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牛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7月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牛富强,现已成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并未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