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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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