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杨**(2015年1月12日出生),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口角打仗,被告不尽抚养义务,在孩子两个月的时候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原告在被告刘某某分娩后未超过一年即起诉离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