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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