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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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