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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