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愿给对方一次机会,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郜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