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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回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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