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李*与李*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娄*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