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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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