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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李*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2015年11月24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姜某某与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姜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目前患有多发脑梗、尿毒症等疾病,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不管不问,被告只知道向原告索要钱财供自己消费,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的内心非常痛苦,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望能维护。

被告辩称

李*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俩感情挺好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姜某某与李*于2014年10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姜*起诉离婚,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

根据姜某某的起诉,李*的答辩,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本院认为,姜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李*予以否认,认为感情挺好的,姜某某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视为姜某某与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对姜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某某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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