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本院对本案已不必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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