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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经协商,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本院对此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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