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某某于2015年11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经协商,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本院对此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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