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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洮*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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