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洮*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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