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长白朝*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慈某某协助将坐落于长白朝*镇乐居小区3号楼4单元402室房屋过户到王某某名下,被执行人对该义务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

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长白朝*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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