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为1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1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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