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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减半负担15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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