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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终结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我与被告孙某某于1998年结婚,并于1999年12月31日生育一双孪生女儿孙*、孙*。我与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双方于2014年夏开始分居。我请求法院准许我与被告离婚。我们的共同财产有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家属楼1单元602室69.4㎡的房屋,以及一处面食加工店的设备,包括一台面条机、一台食品袋封口机等。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某辩称:原告所称的我们结婚时间、生育子女及共同财产情况属实。我们自2014年春分居,原因为原告娘家有块地将被征用,我前往看护。2015年9月24日我发现原告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我要求抚养两个女儿、由原告适当给付抚养费,且财产归我。我们现在还因购房而欠银行贷款5万元。

本案原、被告对如下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1、双方于1998年结婚、婚生一双孪生女孙*、孙*,现已16周岁;2、双方于2014年分居;3、双方共同财产有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家属楼1单元602室69.4㎡房屋1套,以及一台面条机、一台食品袋封口机等面食店设备。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分居的原因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原告与其他男子是否有不正当关系?3,双方是否有共同债务、有多少?4、如果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与债务应如何处理?

除原告提供的大安市民政局出具的一份孙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状况证明,双方均未提供证据。庭审中,原告否认自己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被告称其双方的共同债务有原告向*借2万元、以月息1%向胡*借2万元,还有因买房欠建设银行大安市支行贷款5万元。原告称被告所称欠杨*、胡*的债款属实,欠建设银行贷款及利息约3万元,此外还欠冯*9000元、欠张*7万元、欠张*2.5万元,均用于经商了。被告称不知欠冯*、张*、张*债款。

本案在庭审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未达成协议。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此无法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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