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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由本院经依法送达了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院缺席审理,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11月0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叫赵*,7周岁。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务,无债权,因被告离家出走已两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洮南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

被告黄*未到庭参加答辩。

本院认为

根据原告的诉求及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两本结婚证及东升*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并且双方间因感情不和导致被告出走两年的事实。

二、原告赵某某申请对被告黄*姑父王*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事实且被告黄*同意离婚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1月0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叫赵*,7周岁。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而争吵,双方分居已两年有余,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在庭审中出具的两份证据合法有效,证明了原、被告间感情破裂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和睦相处,但由于原、被告分居已超过两年,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被告应准予离婚,因原、被告之间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及债权无法核对,本院不予确认。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黄*离婚;

二、婚生子赵*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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