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方某某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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