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杨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