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以与被告杨某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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