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纪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