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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诉称,张某某自2011年离开烟台回到汪*,从此再无联系。本院对此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李*某提供的被告张某某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多次进行了送达,但被告张某某联系电话无人接听,且办案人员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找到张某某本人。后本院将此情况反馈给原告李*某,并于2015年8月19日,通过电话告知其在3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张某某在汪*居住一年以上且下落不明的证据或协助本院查找被告张某某。现原告李*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且至今未到庭协助本院查找被告张某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供的被告张某某住所信息不准确,至今其未予补正,此种情形可视同u0026ldquo;被告不明确u0026rdquo;。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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