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张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舒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宋*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韩*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