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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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