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甲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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