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