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蒲*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09)成郫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蒲*于2009年9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蒲*的撤诉行为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蒲*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蒲*负担。一审案件诉讼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
u0026nbsp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u0026nbsp判u0026nbsp长u0026nbsp杨u0026nbsp桓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