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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蒲**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蒲*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09)成郫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蒲*于2009年9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蒲*的撤诉行为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蒲*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蒲*负担。一审案件诉讼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

u0026nbsp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u0026nbsp判u0026nbsp长u0026nbsp杨u0026nbsp桓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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