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何某某因与再审申请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3)巴中民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巴中*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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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田**与王**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贺**与廖*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钟*离婚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文*与谭**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张**与谢**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殷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王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薛*与李*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