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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王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3)广民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郑*再审申请称:一、一二审判决离婚所分割的财产是郑*及其父母与王某某的家庭共同财产,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郑*已向法院出具了村组关于家庭财产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侵害了郑*父母的财产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某某提交意见称:所有证据证明诉争房屋系王某某与郑*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没有证据证明诉争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应属无效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郑*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关于郑*在二审中提供的当地村民委会证明,以证实地基和修建房屋期间其父母出了资并参与修建,该房屋有父母的份额。从本案证据看,郑*曾在一审庭审笔录中认可房屋一幢是夫妻共同财产,该自认的效力比郑*所提供的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房屋系与父母共同出资修建的效力要高,该《证明》已不属于新证据,因此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2.郑*与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利州区上西办事处橄榄园社区三居委会四组修建房屋一幢(三楼一底)系夫妻共同出资修建的事实已由一审法院查清,并非所称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该再审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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