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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曹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曹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表现在曹某某家庭条件不错,有住房和铺面。且其父母出具《承诺》愿意帮助抚养子女。而被申请人自曹某某怀孕就开始抛弃其母女,现在却要将子女抚养权归被申请人于情于理都无法成立。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的存款以及私基金余额系冯某某个人财产与事实不符。另外,冯某某家是拆迁钉子户,其诉讼的成功很大程度得力于当地部门为了解决拆迁问题而出面干扰。曹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抚养子女首先是父母的义务,在父母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本案中,曹某某甲的父亲冯某某每月有一定收入,而曹某某本人则无收入。因此,相比较而言,冯某某的抚养条件优于曹某某,因此,原审判决曹某某甲随冯某某生活,由冯某某抚养,并无不当。至于再审申请人认为拆迁事项间接导致本案诉讼结果的主张并没有证据加以证实。

综上,曹某某的再审申请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曹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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