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蒋某某与钟*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蒋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院提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田**与王**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贺**与廖*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钟*离婚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文*与谭**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张**与谢**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赵**与黄前坤离婚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雷*与陈*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离婚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陈*与敖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杨**离婚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