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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黄前坤离婚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德阳*民法院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4)德*一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赵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某某再审申请称:1.原一审判决第二项和二审判决全部错误,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德绵公路(即孝泉镇纸厂旁)一楼一底用作营业、住宅的房屋1套(宗地面积:114.48平方米,土地所有权类型:划拨)系夫妻共同财产,被黄某某于2007年擅自将其出卖给案外人,获利17.8万元,本人要求分割8.9万元的本金以及8年的资金利息;2.第二宗财产新修建的座落于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新街三层综合用房,以及财产之三川FJ1188号奇瑞牌小型汽车1辆,将另行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九)、(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黄某某答辩称:原一二审判决正确,要求驳回赵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德绵公路(即孝泉镇纸厂旁)一楼一底用作营业、住宅的房屋1套(宗地面积:114.48平方米,土地所有权类型:划拨)已于2007年转让给案外人陈*,并于2011年11月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在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发生变动,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处理的财产。至于该房屋的转让款17.8万的处理情况,因再审申请人并未证明该笔房屋转让款系被申请人独自占有,同时也未证明该笔房屋转让款在双方离婚时还存在,故其请求不能支持,原判决是正确的。

综上,再审申请人赵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九)、(十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赵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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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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