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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陈*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邹*因与陈*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4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邹*申请再审称:2009年9月与陈*分居后,陈*至今未付抚养费,由于一审法院未明确支付抚养费的起始时间,要求陈*从2009年9月起每月支付邹*抚养费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四川省*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4357号民事判决,陈*承担全部诉讼费。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陈*提交意见认为:邹*在一审中根本没提过给付抚养费,现在,他利用儿子来找我要抚养费,我无力支付。我虽没有住房、没有工作,但作为母亲的义务是尽到了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载明了陈*、邹*离婚后,邹*丞随邹*生活,陈*每月承担邹*丞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二审判决予以维持,系明确了陈*应支付抚养费的起始时间,邹*关于一审法院未明确支付抚养费的起始时间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关于“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的规定,邹*申请再审中新提出的陈*从2009年9月起每月支付邹*丞抚养费800元的的请求属于超出原审范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再审审理范围,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邹高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邹*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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