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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游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人民法院(2011)攀民终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游某某申请再审称:付某某和游某某结婚,欺骗游某某,长期不在游某某家里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离婚后,付某某不应分得财产。一、二审法院帮助熟人,枉法裁判应予纠正。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游某某与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自愿书面约定游某某婚前所得补偿款50000元用于修建5间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判认为本案离婚纠纷中,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离婚,但不能改变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业已自愿订立的《财产协议》法律效力并无不当。游某某认为付某某欺骗其感情,付某某不应分得财产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判根据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财产协议》的约定,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即砖木结构瓦房5间被拆迁后应得的补偿款60214元进行分割并无不当。游某某认为一、二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法官枉法裁判并无事实依据。游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游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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