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与被上诉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09)彭州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u0026nbsp准许上诉人邓*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邓*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u0026nbsp判u0026nbsp长u0026nbsp靳*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