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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成都*民法院(2011)成民终字第5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胡某某申请再审称:双方已经结婚几十年,感情基础牢固,彼此间的矛盾都是生活中的琐事,完全可以协商解决,况且双方均年事已高,应该互相照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应该判决离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否能够维系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为标准。胡某某与熊某某虽结婚多年,但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共同生活中的具体问题,熊某某从2004年起外出分居至今并且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从挽救婚姻、促成和好的角度出发,做了大量调解和好的工作,但熊某某均不同意和好,始终坚持要求离婚。因此,胡某某与熊某某已无和好的可能,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二审判决准许离婚并无不当。

综上,胡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胡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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