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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胡**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蒋*因与被申请人胡*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蒋*申请再审称:其在不知道胡*于1997年因故意杀人被判刑、2008年因患间歇性精神病开始保外就医的情况下,2011年1月经胡*姐姐胡*介绍、撮合,20天左右便与胡*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胡*的精神病经常发作,蒋*带胡*多方治疗8个月后,胡*病情加重,出现打人、杀人、砸毁财物的行为,对蒋*及周边人的安全和财产造成了威胁。蒋*遂将胡*送回娘家,此后双方再无接触。由此,蒋*和胡*根本不可能建立和保持夫妻感情。2013年3月25日,蒋*起诉要求与胡*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蒋*于2014年2月8日提起本案诉讼,再次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蒋*与胡*的婚姻现状具备应当判决离婚的五种法定理由。综上,蒋*请求与胡*解除婚姻关系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所持观点荒谬,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明,蒋*与胡*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1年2月11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起外出打工共同生活8个月左右,因胡*精神病复发,蒋*将其送回老家生活,随后独自外出继续打工,之后双方分居生活。蒋*曾于2013年3月起诉离婚,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合法民初字第02301号民事判决,不准蒋*与胡*离婚。蒋*于2014年2月10日提起本案诉讼,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与胡*离婚。胡*因患病被送回老家生活,蒋*独自外出打工,双方长期分居并非感情不和所致。胡*虽曾于1997年因故意杀人被判刑,但2008年就因患间歇性精神病被保外就医,其婚前犯罪行为未影响夫妻共同生活。蒋*称胡*婚前向其隐瞒了被判刑及患病的事实,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胡*婚后精神病复发,蒋*在与其共同生活8个月后即将其送回老家,蒋*亦不能提供胡*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综上,由于蒋*所提出的前述离婚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故一、二审法院对蒋*请求判决与胡*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蒋明书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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