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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殷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3)内民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殷某某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证据一是殷某某为廖某某购买养老保险向7人借钱共计2万元的证人签名捺印;证据二是威远县向义镇证明:位于廖某某房屋侧面所种植桔子树和三角梅的土地属殷某某承包地。证据三是陈*等多人签名捺印证明廖某某散布抵毁殷某某言论。(二)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未经质证的。廖某某这二十年随其儿子生活,做责任田做家务,她的收入我有一半的所有权。殷某某请求廖某某移走其承包地上的三角梅和桔子树应得到支持。殷某某为廖某某儿子建房出钱出力提供了帮助,该笔费用应当返还。(三)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殷某某辩论权利。二审开庭只核对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陈述了各自的理由。综上,殷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殷某某提出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的再审理由。*某某再审时提交的三份证明不是原审中已存在,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提交的证据材料,因此该三份证明不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新证据”的情形。(二)关于殷某某提出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未经质证的再审理由。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核实了2011年殷某某用夫妻共同积蓄另借资金2万元共计29300元为廖某某购买养老保险,廖某某用领取的养老保险金8900元以及自己的所得失地农民补偿款7600元进行偿还的事实。因殷某某在原审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廖某某自己有收入来源,一、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判决殷某某要求廖某某返还殷某某垫支为廖某某购买养老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廖某某在原审中并未对种植三角梅、桔树的土地主张权属,亦未对三角梅、桔树所有权主张权利,一、二审法院对殷某某要求移走三角梅、桔树的请求不予支持正确。廖某某对殷某某的过激言语只能是造成双方感情不和的因素,是否属实不是法院审查本案的关键。*某某主张廖某某返还为其儿子维修房屋时提供的资金、物资的问题,因本案涉及的是婚姻关系,殷某某的这一主张应属另一法律关系,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并无不当。(三)关于殷某某提出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殷某某辩论权利的再审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庭审时,合议庭围绕殷某某诉讼请求及理由、廖某某的答辩,进行了证据的举证、质证以及事实调查、辩论、调解环节。二审法院庭审时,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合议庭围绕殷某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廖某某的答辩进行了审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殷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殷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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