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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被告王*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农历1月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同年农历2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同年8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2001年3月22日生育长女王某丙,2007年10月7日生育次女王某丁,2009年7月9日生育儿子王*。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与被告性格存在太大差异,被告整天游手好闲,夜不归宿。在2001年被告因其他事情被判刑3年,最终原告原谅了被告。二女儿与儿子出生以后,被告对家庭没有尽过任何义务,原告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关爱及履行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丙、王某丁,婚生子王*由原告抚养;3.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93600元;4.判令位于清水县永清镇五里铺村房院一处归原告所有;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订婚、结婚的时间以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较好,虽因一些小事双方发生过争吵,但双方之间没有过大的矛盾,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及孩子户口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为合法的夫妻关系以及孩子的出生情况。被告认可。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2.房产证明1份,证明清水县*村房院一处,被告父亲王*同意赠与给原告及原、被告之子王*。被告以不知道为由不认可。该份证明处分了他人财产,是否征得他人同意无法判断,故对该证明不予采信。

被告未提供证据。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并结合原告陈述和被告答辩,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9年农历1月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同年农历2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同年8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2001年3月22日生育长女王某丙,2007年10月7日生育次女王某丁,2009年7月9日生育儿子王*。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且被告被他人电话随叫随走,引发原告不满,对此双方缺乏信任,产生了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应慎重处理离婚纠纷。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离婚与否的判断标准,本案中,被告常被他人电话随叫随走,致使夫妻之间产生了不信任感。从本案审理情况来看,所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的愿望强烈,且双方只要加强沟通,消除彼此间的猜疑和不信任,双方夫妻关系存在和好的可能,故本案不宜判决离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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