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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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