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