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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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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