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与毛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诉被告毛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