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传某某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传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能够缓和矛盾,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其撤诉不影响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吴某某与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龙*与毛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某某与谭**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巫某某、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谭*甲与谭*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岳*甲与谭某某、岳*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