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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传某某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传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能够缓和矛盾,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其撤诉不影响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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