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甲与被告谭某某、第三人岳*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岳*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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