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甲与谭某某、岳*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甲与被告谭某某、第三人岳*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岳*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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