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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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康*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某某与巫*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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