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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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