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