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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